吉广在线晓声长谈一边是小区内每天上演的“抢车位大战”,一边是落满灰尘的“僵尸车”长期占据公共停车位,物业公司该怎么办?近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可以给大家一些启示。
徐某是位爱车人士,早在1993年,他就斥资23000元购买了一辆名牌二轮摩托车。“结婚时买的,意义重大,我对它很有感情。”徐某说道。也正是因为这样,30年过去了,尽管该车已到报废年限,徐某也不太会再骑这样一辆摩托车了,他还是舍不得处理掉,一直将摩托车停放在所住小区的非机动车地下室里。
2021年8月10日,为清理该地下室内长期停放占位的废旧车辆,释放更多公共停车空间,徐某所在的小区物业公司、业委会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车主在一周内将长期未使用的自行车、电动车移走,否则将作无主处理。
7日后,徐某的二轮摩托车仍在原地纹丝未动,物业公司遂指派员工吴某将徐某上述二轮摩托车拉走并出售给案外人,得款200元。
几天后,徐某得知“爱车”被物业公司变卖了,非常气愤。他说,自己之前从未看到过物业公司发出的公告,即使物业公司真的发过公告也无权擅自处分他的车辆。
于是,徐某向瑞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区物业公司、业委会、吴某将被侵权车辆恢复原状,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
庭审中,被告物业公司辩解说,原告徐某的车辆已报废,且长期占用地下公共非机动车车位,已损害业主共同利益;徐某对自己的车不闻不问,用实际行动抛弃车辆所有权,业委会处置无主物不构成侵权。物业公司、业委会现在已拿回摩托车返还原告,摩托车的损坏是长期没有维护造成的,车辆实际上无法恢复原状也不具有价值。另外,被告也提到,清理废旧车辆不可能挨家挨户去通知,事前采用公告通知的方式是合理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物业公司、业委会对小区内长期占位的废旧车辆进行管理并无不当,但对车辆作出变卖处置没有依据。原告徐某已找回其二轮摩托车,但由于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故对于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告虽称该车辆系其结婚时购置,对该车仍有深厚感情,但却将车辆长期放置在小区地下室公共区域,置若罔闻,故法院认为原告徐某诉请赔偿精神抚慰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瑞安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业委会有权对小区废旧车辆进行管理,但无权处置变卖业主的废旧车辆,同时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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