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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2/27 11:38:57 | 【字体:小 大】 |
保罗太子龙中国法院网讯 在导购员的推荐下,李先生在家乐福双井店购买了一台NEC“电视手机”,然而出了家乐福的门,李先生即发现该手机无法收看电视节目,当即返回要求更换,但遭家乐福拒绝。为此,李先生于近日将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双井店告上法庭,要求该店向李先生赔礼道歉,办理退货并赔偿经济损失1880元。
原告李先生起诉称,2006年7月8日,原告在家乐福双井店购买手机。在选购过程中,导购员向原告介绍了型号为940的NEC“电视手机”,该款手机的《用户手册》注明,通过该手机附带的“高性能天线”可免费收看“稳定清晰的电视图像”。当时,导购员说,由于该商场属于全封闭结构,所以无法在当场试机,但在室外则可正常的收看电视节目。本着对被告的信任和对该款手机该项功能的喜爱,原告以188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款手机。但在原告离开店内,在室外按照该手机的说明试机时,却发现无法正常收看电视,且由于该手机触摸屏的灵敏度不如同款的其他手机,所以原告当即返回,向销售人员明确说明该款手机并不具备《用户手册》上所说的“电视手机”功能,要求更换手机,但家乐福的销售人员称,该手机已经售出,必须提交维修单位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才给予更换或退货。
7月12日,原告前往西单的该款手机维修单位北京太阳金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出具符合事实的检测报告,但该公司的检测结果显示为“未见故障”。关于无法收看电视的问题,售后服务人员虽然经数次尝试也无法正常收看电视,但他们认为虽然这部手机不能正常收看电视节目,但能够收到电视信号,因此就不存在质量问题。
原告认为,家乐福在明知该款手机不能在室外场所清晰的收看电视节目,仍对该手机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原告购买手机,且拒绝退货,构成消费欺诈,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货,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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