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创意智能网联汽车是汽车产业发展的战略方向,我国高度重视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11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这意味着我国正式启动了智能网联汽车的商业化运行,产业发展迈出关键一步。具备量产条件,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在取得准入许可后,可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
汽车产业的变革无疑是近几年科技行业最火热的话题之一,自动驾驶被视为汽车科技“皇冠上的明珠”,是人工智能技术、科技自动化应用和精密制造工艺的融合。《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试行)》指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应当具有明确的自动驾驶功能定义及其设计运行条件,并符合动态驾驶任务执行、接管、最小风险策略、人机交互、产品运行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无线电安全、软件升级、数据记录等技术要求。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的商业化推广应用对汽车产品性能安全和车辆运行城市的安全保障管理有着更高的要求。首先,对于汽车生产企业,需进一步突出“安全”两字。企业应具备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软件升级、风险与突发事件等安全保障能力,同时应具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监测服务平台,可对车辆的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并建立报告机制。其次,对于车辆运行城市,其应当具备相应的政策保障、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等条件,能妥善应对安全风险和突发事件。
总体来讲,政策的推广将有利于促进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性能提升和产业生态的迭代优化,保障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运行,推动我国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总体要求方面,要求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基础上,遴选具备量产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准入试点。对取得准入的产品,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用于运输经营的需满足有关运营资质和运营管理要求。自动驾驶功能是指《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定义的3级驾驶自动化和4级驾驶自动化功能。
工作目标方面,引导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加强能力建设,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产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产业生态的迭代优化。基于试点实证积累管理经验,支撑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修订,加快健全完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准入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组织实施方面,组织实施共分为五个阶段。一是试点申报。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组成联合体,参考实施指南,制定申报方案,经车辆拟运行城市(含直辖市下辖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车辆拟运行城市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愿申报。二是产品准入试点,包括产品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产品准入许可两个环节。三是上路通行试点。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依法办理车辆登记后,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四是试点暂停与退出。试点期间,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达到特定情节,或有汽车生产企业、使用主体未履行安全相关责任和保护义务等情形,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暂停试点并整改。五是评估调整。四部门及时评估车辆运行情况,优化调整产品准入许可、通行范围和经营范围,并根据产业和技术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试点相关内容要求。
一是加快制定汽车自动驾驶的行业标准和制度规范,引导产业健康规范性发展。在汽车企业生产方面,需要高标准建立和完善汽车安全生命周期相关阶段的产品安全和功能安全管理流程,针对汽车安全完整性等级明确对应流程要求,避免安全的风险。在制度规范建立方面,建议从制度上加强明确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生产者、销售者各方面的赔偿责任。对于复杂的安全事故原因的判定,也亟需出台更多明确的条例和规范。
二是推进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试点建设,推进智能网联汽车规模化推广和安全应用。引导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加强能力建设,探索形成一批行业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特色应用案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关键技术创新突破、产业体系优化升级。推进自动驾驶在部分城市、高速公路率先试点应用。逐步推进市政道路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重点在目前开展高等级自动驾驶区域的道路安装智能摄像头、激光雷达、智能信号灯等基础设施,推进车路协同的实现。
三是建立产业链协同参与的创新机制,共同推进自动驾驶的技术研发和商业应用。首先是技术方面,进一步提升传感器和算法的技术能力,以及自动驾驶系统在不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性能提升。其次是法律和行业规范制定,自动驾驶技术的应用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和监管,以确保安全和隐私保护。最后是加快推进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验证、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支撑能力建设,助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协同创新与高质量发展。建议通过建立各部门、各地方、各企业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管理及运行工作机制,为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上路通行提供配套政策、基础设施等提供支持保障,构建汽车、能源、智慧城市等融合互动的产业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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