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花时节又逢君的君服务/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其他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服务/科学研究和试验开发/工程学的研究和试验开发/交通运输工程研究服务/载运工具/车辆,服务/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需求厂家数量2家。 负责某部车辆的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小修、中修、大修(含冷气系统)、整车维修、总成维修、整车维护,维修救援、24小时应急服务及其他相关工作服务等。
1、维修服务价格包含但不限于提供以维持或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外观洁净,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而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服务所收取的所有费用。
2、服务期内,所有日常洗车服务(非维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其它有价款的服务项目内,不另外收费。
3、维修人工费中的工时单价按定额维修价格计算。工时单价是指维修企业工作时间的维修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之和。汽车修理过程中的辅助材料(消耗料)费用含在工时单价中,不得另行计价收费。
4、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标示机动车主要维修、零配件价格、施救、牵引等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及投诉电话等。
1、凡故障车辆送成交人检修的,成交人应本着安全、节约的原则认真检查车辆,制定估价单(应列明故障车辆维修时的里程读数)交送修人,并在收到采购人审批同意的《车辆送修报告表》后开始维修。在维修过程中新增加或变更维修项目、配件材料的,也应事先征得送修人同意。维修完毕通知送修人在验收确认后,旧件贴明车号一并将配件移交送修人。
2、凡未提交审批手续的故障车辆,成交人一律不得进行维修。因特急情况由采购人主管领导电话通知维修的,应联系送修人在五日内补齐审批手续,逾期未补齐的,应立即通知采购人主管领导。
3、维修费用每个季度结算一次。每次的维修结算清单应按分项收费项目固定维修价格结合维修材料进货价等进行计算,最终维修项目结算的价格为维修结算清单所列总价乘以定额结算系数 “ ”后的金额。
①上个季度(自然月)维修费用发票(发票金额为该月所有最终维修项目结算金额之和);
②该月维修汇总明细表(内容包含每次最终维修项目结算金额及最终维修项目结算金额汇总的计算过程);
结算单必须使用电脑打印,标明定额维修价格表中的序号,维修项目名称、工时定额、工时、材料进货价等;对修理项目的工时费、材料费、外加工费应分列清楚,结算单上应列明车辆维修前报价的里程读数及维修完毕验收出厂时的里程读数。
4、成交人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项目,采购人有权不予结算,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成交人自负。
服务期限为壹年,具体服务开始时间以签订合同为准。2、汽车维修要求(1)供应商必须严格按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执行。(2)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代新。可以修复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如送修人同意使用同质配件或修复配件,成交人必须在材料报价及结算清单中加以注明。成交人必须承诺使用该同质配件或修复配件不影响车辆行驶安全,一旦有影响影响车辆行驶安全的情况,成交人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采购人有权取消其定点维修服务资格。
(3)车辆返修率要控制在3%以内,并建立车辆维修档案(每辆车建立一份专门的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车辆维修档案附上维修前和维修后的相片。
(5)提供车辆日常维护、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所需拖车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采购人不再额外支付费用。在服务范围外范围外拖车成交人可适当收取成本费。
(1)成交人必须配备足够的持相应从业资格证书的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投入本项目服务。
(2)资料:有维修车型的原厂维修资料,包括配件资料、工艺资料、监测技术标准。
(2)维修质量:保证维修质量不低于现行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及国家、行业的其他标准;
(5)公开性承诺:相关信息公开,接受监督(包括配件进货渠道、修理项目、出厂标准等)。
成交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对以上内容进行承诺,同时,须对采购文件中提出的服务内容和各项要求做出明确的承诺,说明是否可以达到相应的标准以及如何达到。上相关服务承诺必须真实可靠,否则一切后果成交人自负。
(1)除采购人提出的各项服务要求外,成交人可根据自身条件,说明可提供的其他优惠或特色服务,成交人提供的优惠或特色服务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与服务项目相关的内容。
(2)合同期内,成交人开展新的优惠活动的,应向采购人提供不低于其他用户的优惠服务。
需求厂家数量2家。负责某部车辆的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小修、中修、大修(含冷气系统)、整车维修、总成维修、整车维护,维修救援、24小时应急服务及其他相关工作服务等。
1、维修服务价格包含但不限于提供以维持或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外观洁净,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而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服务所收取的所有费用。
2、服务期内,所有日常洗车服务(非维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其它有价款的服务项目内,不另外收费。
3、维修人工费中的工时单价按定额维修价格计算。工时单价是指维修企业工作时间的维修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之和。汽车修理过程中的辅助材料(消耗料)费用含在工时单价中,不得另行计价收费。
4、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标示机动车主要维修、零配件价格、施救、牵引等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及投诉电话等。
1、凡故障车辆送成交人检修的,成交人应本着安全、节约的原则认真检查车辆,制定估价单(应列明故障车辆维修时的里程读数)交送修人,并在收到采购人审批同意的《车辆送修报告表》后开始维修。在维修过程中新增加或变更维修项目、配件材料的,也应事先征得送修人同意。维修完毕通知送修人在验收确认后,旧件贴明车号一并将配件移交送修人。
2、凡未提交审批手续的故障车辆,成交人一律不得进行维修。因特急情况由采购人主管领导电话通知维修的,应联系送修人在五日内补齐审批手续,逾期未补齐的,应立即通知采购人主管领导。
3、维修费用每个季度结算一次。每次的维修结算清单应按分项收费项目固定维修价格结合维修材料进货价等进行计算,最终维修项目结算的价格为维修结算清单所列总价乘以定额结算系数 “ ”后的金额。
①上个季度(自然月)维修费用发票(发票金额为该月所有最终维修项目结算金额之和);
②该月维修汇总明细表(内容包含每次最终维修项目结算金额及最终维修项目结算金额汇总的计算过程);
结算单必须使用电脑打印,标明定额维修价格表中的序号,维修项目名称、工时定额、工时、材料进货价等;对修理项目的工时费、材料费、外加工费应分列清楚,结算单上应列明车辆维修前报价的里程读数及维修完毕验收出厂时的里程读数。
4、成交人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项目,采购人有权不予结算,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成交人自负。
服务期限为壹年,具体服务开始时间以签订合同为准。(1)供应商必须严格按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执行。(2)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代新。可以修复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如送修人同意使用同质配件或修复配件,成交人必须在材料报价及结算清单中加以注明。成交人必须承诺使用该同质配件或修复配件不影响车辆行驶安全,一旦有影响影响车辆行驶安全的情况,成交人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采购人有权取消其定点维修服务资格。(3)车辆返修率要控制在3%以内,并建立车辆维修档案(每辆车建立一份专门的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车辆维修档案附上维修前和维修后的相片。
(5)提供车辆日常维护、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所需拖车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采购人不再额外支付费用。在服务范围外范围外拖车成交人可适当收取成本费。
(1)成交人必须配备足够的持相应从业资格证书的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投入本项目服务。
(2)资料:有维修车型的原厂维修资料,包括配件资料、工艺资料、监测技术标准。
(2)维修质量:保证维修质量不低于现行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及国家、行业的其他标准;
(5)公开性承诺:相关信息公开,接受监督(包括配件进货渠道、修理项目、出厂标准等)。
成交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对以上内容进行承诺,同时,须对采购文件中提出的服务内容和各项要求做出明确的承诺,说明是否可以达到相应的标准以及如何达到。上相关服务承诺必须真实可靠,否则一切后果成交人自负。
(1)除采购人提出的各项服务要求外,成交人可根据自身条件,说明可提供的其他优惠或特色服务,成交人提供的优惠或特色服务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与服务项目相关的内容。
(2)合同期内,成交人开展新的优惠活动的,应向采购人提供不低于其他用户的优惠服务。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2、本次招标向成交人收取的成交服务费为人民币司玖仟元整(¥9000.00)。3、成交人应按本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和规定的金额在收到成交通知3 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成交服务费。成交人成交后根据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成交服务费收费通知书》要求支付成交服务费。4、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颁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执行收取。5、(1)以成交通知书中确定的预算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 (2)100万以下的,按1.50%计算; 100万到500万的,按1.10 %计算;500万到1000万。(3)成交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6、每家成交人缴交的成交服务费=(300000×1.5%)/2=4500元7、(1)成交服务费以人民币支付。(2)成交服务费支付方式:一次性以电汇、支票或现金等形式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