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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漆工卸钢管受伤用人单位:非本职工作不算工伤!法院这样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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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5/12 18:44:14 | 【字体:小 大】 |
二甲苯青喷漆工李强在给客户卸载钢管时不慎被砸伤,当其要求认定工伤时,公司却称其并非从事自己岗位的工作受伤,还称与李强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更谈不上认定工伤。
7月23日,记者从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喷漆工李强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是在工作期间受伤。李强是乌鲁木齐一家钢管制品公司喷漆工,其本职工作是为公司生产的钢管进行喷漆。几个月前,李强在公司为客户装卸钢管时不慎被砸伤。受伤事故发生后,李强经过治疗后,申请工伤认定。没想到,其所在公司称,李强在工作期间从事与自身岗位无关的工作,并不是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受伤,并且他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公司不能给其认定工伤。李强无奈下将公司诉至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法庭上,李强所在的公司辩解称,李强在公司从事喷漆工作,其工作期间自由安排工作时间,不受公司管理,报酬按照交付的工作成果计件结算不定期发放。同时,李强在受伤当日从事的装车工作并不是公司安排的工作,且该装车费由购货客户支付,因此公司和李强为加工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强从事的喷漆工作设备及原材料均由公司提供,不符合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的构成要件,李强从事的工作均属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实质要件。对于用人单位提出的受伤时,从事的工作是否是其本职工作及受伤时是否为工作时间的异议,法院认为属于工伤认定机构根据工伤构成要件进行审查认定的事实,不能作为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法院最终判决,李强受伤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官说法:因工作原因受伤均应当认定为工伤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介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1、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2、劳动者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李强作为喷漆工在装卸货物时受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受伤时间、受伤场所及受伤时所从事的是否其本职工作提出的异议,均为劳动行政部门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时审查的实质要件,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否认双方事实上建立的劳动关系,更不能以此为由阻碍劳动者行使工伤认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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