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发型东北网9月10日讯 26岁的小林(化名)是大庆萨尔图区一家4S店的汽车销售员,在一次载乘顾客试驾车辆时,因超速行驶“撞伤”两辆车。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小林负全责,4S店承担全部赔偿费用。
今年年初,4S店将小林告上法庭,要求小林承担被撞坏车辆和试驾车的修车费等费用。庭审过程中,小林提出自己是职务行为,不该赔这么多。
作为4S店的雇员,小林试驾途中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到底该由谁承担?小林该不该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2012年9月份的一天,小林接待一位顾客,顾客选好车型后,要求试驾。因一时掌握不好车的性能,顾客让小林驾车,出去兜一圈。
小林载着顾客到一个广场中间试车,突然,一辆捷达轿车由南向北进入广场,因小林当时的车速很快,躲闪不及,导致两车撞到一起,捷达轿车失控后撞到停在广场上的一辆吉普车。结果,试驾车、捷达车、吉普车都有不同程度的损伤。
事后,被撞的两车车主将4S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修车费、拖车费等费用。法院审理后判决,4S店赔偿两车各项费用共计5万余元。
4S店在把所有的赔偿款支付完毕后,认为由店方来承担全部赔偿很冤枉,因为是小林违规驾车才导致的车祸,他也应该负有责任。
为此,今年年初,4S店一纸诉状又将小林告上法庭,要求其负担此起事故中的全部费用。
对于4S店的诉求,小林辩称,自己有一定的责任,也同意赔偿,但不应该是全部。因为自己是4S店的员工,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另外,4S店也知道他是销售员,不是专职的试驾员,却让他驾驶,4S店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4S店一方则表示,正因为小林是店里的销售员,不是试驾员,发生事故后,小林是直接责任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萨尔图区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认为双方属于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小林在工作期间驾驶店里车辆,带领客户试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属于重大过失。事后,4S店对交通事故中的两位车主做出了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雇员进行追偿。结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小林承担4S店支付两车车主全部损失的50%比较合适。
另外,对于4S店试驾车的损失,法院认为,小林承担试驾车全部损失的30%为宜。
王丹丹说,这是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小林作为4S店的销售员,试驾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是为了4S店的利益才出去试驾的,4S店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显然是不合理的。
因小林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承担的是全部责任,所以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这样他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我们认定为50%。在这里需要解释一下,雇员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是单位行使追偿权的一个前提。如果小林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就可以认定为轻微过失或者一般过失,那么小林承担赔偿数额就会很小,达不到50%。
王丹丹说,通过这起案件,市民朋友可以吸取一些教训。第一,汽车销售员不要随意驾驶试驾车,最好由专业的试驾员陪同顾客试驾,以免发生意外。第二,试驾车辆一定要上保险,这样一旦发生事故,会由保险公司来赔偿,无论对谁都可以减少损失。第三,建议刚刚考完驾照的朋友,选购车辆时,不要随意试驾4S店的车辆,技术不熟练,很容易发生事故,引发试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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