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凡淘气包第二季申某想购买一特定型号的奔驰汽车,便请求专门经营二手车的某公司帮忙寻找资源。该公司提供多辆该型号车辆资源后,申某或对汽车内饰颜色不满意、或觉得车价太高,最终双方对其中一辆车达成一致意见,并共同去上海现场看车。
后申某与该公司签订《二手车车辆委托代购协议书》,约定了代购车辆事宜及价款,并约定价款由申某直接支付给该公司,公司赠送车辆保险一年,承诺对发动机、变速箱保修一年,但未约定委托费用。
车辆交付后,申某发现车辆有两个车架号,即主张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该公司退一赔三。而该公司则认为,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从协议的名称及内容看,申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协议名称为“委托代购协议书”,协议内容亦为“申某委托该公司购买二手车车辆的相关事宜”,符合委托合同的外观表现。
从双方的意思表示看,申某要求该公司寻找案涉车辆的资源,并称“帮我杀掉点价格”,该公司回复称“我去跟他讲。跟那个大老板讲了”,结合委托代购协议书第4条约定的“违章、纠纷由现任车主承担”及申某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起去上海看车的事实,证明申某知晓该公司并非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且申某与该公司签订委托代购协议书时,案涉车辆登记在案外人名下。故申某主张与该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不符合“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卖合同的典型特征。
从双方的履行情况看,该公司根据申某的要求,提供了部分与案涉车辆同型号的车辆信息(含车辆外观颜色、内饰颜色、发动机排量、价格等),与案涉车辆所有权人沟通车辆买卖事宜,及时将上述信息反馈给申某,并代表申某与案涉车辆所有权人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符合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特征。
关于委托费用问题,虽然申某与该公司未对委托费用进行约定,但双方约定的购车款145.80万元应当隐含着包括委托费用及其他费用的意思表示。否则,委托代购协议书不可能约定该公司还需赠送车辆商业保险一年并提供一年发动机和变速箱保修服务。
综上,法院认定申某与该公司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对申某基于买卖合同成立而主张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代购系依据移动互联网发展而兴起的交易模式,兼有买卖关系和委托关系的部分特点。买卖合同的典型特点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委托合同的典型特点是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
本案中,申某委托该公司代购车辆的意思表示明确。尽管双方均未对代购费用进行约定,但是根据日常交易习惯,代购者往往已经把代购费用加入商品的价格中,而非另行收取代购费用,所以“有无约定代购费用”不应作为是否是委托关系的判断标准,也不能仅凭“代购”字样就认定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合同关系,而应结合双方的意思表示、交易习惯具体进行判断。
原标题:《托二手车公司买车但未约定委托费用,这种代购是委托关系还是买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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