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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送维修厂维修 发生自燃谁该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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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4/20 2:38:01 | 【字体:小 大】 |
戴燕妮走光2022年3月11日,林某因其所有的纯电动小型轿车发生故障,将车辆送往某汽车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维修公司对车辆电池进行拆解分离,并放置在维修厂。次日,车辆电池起火,引发整车燃烧,维修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进行灭火。当日,车辆再次起火,经消防救援站处置后将火扑灭。林某认为,维修公司在维修车辆过程中,保管不当,致使车辆发生燃烧。燃烧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导致车辆完全烧毁,造成车辆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维修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7.5万元以及车辆保险费损失。
维修公司辩称,案涉车辆的放置、保管均符合维修规范,不存在保管不当的情形。车辆损毁系车辆电池自燃引起,相应责任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车辆燃烧后,公司已经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不存在任何过错。
嗣后,维修公司申请对案涉车辆起火部位及起火原因进行鉴定,并申请对车辆损失金额及残值进行鉴定。经现场预勘,无法鉴定车辆电池组起火原因。同时,认定案涉车辆受损前的市场价值为35000元、残值为1000元、因本起事故造成损失为34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无法查明车辆起火原因的情况下,维修公司应否对车辆毁损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林某作为定作人将其所有的车辆送往被告维修公司维修,维修公司作为承揽人按照林某要求进行维修,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维修公司作为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林某移交的车辆。
本案中,林某将案涉车辆交由维修公司维修,案涉车辆的管理权已经由林某转移至维修公司,相应的保管风险也应由维修公司负担,维修公司作为汽车维修公司,也负有更高的安全防范注意义务。案涉车辆在维修过程中起火,维修公司应对起火原因承担举证责任,现维修公司无法举证证明案涉车辆起火是由其他因素所致,可推定其对保管物保管不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案涉车辆残骸停放于维修公司,且维修公司作为汽车维修服务机构,处理车辆残骸更为便利,故认定车辆残骸由维修公司处理,维修公司直接向林某支付车辆残值1000元。林某主张其已缴纳的案涉车辆保险费计入损失总额及支付逾期利息,缺乏依据。综上,法院判决,维修公司应向林某赔偿金额合计3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无法得知电动车自燃是由于工人维修导致还是电池组自身原因造成的,但车辆维修店无法举证证明案涉车辆起火是由其他因素所致,可推定其对保管物保管不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新能源汽车车主,在使用新能源汽车过程中,要做好电池的安全管理,科学充电,加强安全防范,定期做好电池维护。维修公司作为车辆维修机构,要及时提升员工专业技能,增强员工防火意识,配置专业灭火设施,强化企业和员工个人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提高风险应对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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