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低碳电子商城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3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鞍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鞍银保监罚决字〔2023〕8号、9号)显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任保险鞍山中支”)存在虚列业务管理费的违法行为。
在2021年5月,国任保险鞍山中支与鞍山XXX印务服务中心合作方式,通过业务及管理费—咨询费,向该印务服务中心支付79,813元,涉及车辆咨询服务704笔,发票8张,发票金额79,813元,扣除税费及成本后实际套取资金76,620元,用于30名代理人展业费用支出。2021年12月,国任保险鞍山中支与鞍山XXX汽车维修中心合作,向该汽车维修中心支付车辆维修检测费187,014元,列支业务及管理费—服务费科目,涉及车辆检测维修439笔,发票20张,发票金额187,014元,扣除税费及成本后实际套取资金179,533元,全部用于30名代理人展业费用支出。国任保险鞍山中支公司通过虚列业务管理费,列支资金266,827元,套取并使用资金256,153元。
国任保险鞍山中支总经理侯军在上述违法行为中,为该机构相关业务的直接管理人,知悉并未及时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应负直接责任。
上述虚列业务管理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条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等相关规定,鞍山银保监分局决定对国任保险鞍山中支予以二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鞍山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侯军予以警告并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任财险鞍山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2021年5月,国任财险鞍山中支与鞍山XXX印务服务中心合作方式,通过业务及管理费—咨询费,向该印务服务中心支付79,813元,涉及车辆咨询服务704笔,发票8张,发票金额79,813元,扣除税费及成本后实际套取资金76,620元,用于30名代理人展业费用支出。2021年12月,国任财险鞍山中支与鞍山XXX汽车维修中心合作,向该汽车维修中心支付车辆维修检测费187,014元,列支业务及管理费—服务费科目,涉及车辆检测维修439笔,发票20张,发票金额187,014元,扣除税费及成本后实际套取资金179,533元,全部用于30名代理人展业费用支出。国任财险鞍山中支公司通过虚列业务管理费,列支资金266,827元,套取并使用资金256,153元。经调查,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有国任财险鞍山中心支公司2021年费用明细账、国任财险鞍山中心支公司签报单、相关发票、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国任财险鞍山中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条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等相关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国任财险鞍山中支予以二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任财险鞍山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任财险鞍山中支在2021年5月,该公司与鞍山XXX印务服务中心合作方式,通过业务及管理费—咨询费,向该印务服务中心支付79,813元,涉及车辆咨询服务704笔,发票8张,发票金额79,813元,扣除税费及成本后实际套取资金76,620元,用于30名代理人展业费用支出。2021年12月,国任财险鞍山中支与鞍山XXX汽车维修中心合作,向该汽车维修中心支付车辆维修检测费187,014元,列支业务及管理费—服务费科目,涉及车辆检测维修439笔,发票20张,发票金额187,014元,扣除税费及成本后实际套取资金179,533元,全部用于30名代理人展业费用支出。国任财险鞍山中支公司通过虚列业务管理费,列支资金266,827元,套取并使用资金256,153元。经调查,情况属实。
国任财险鞍山中支总经理侯军在上述违法行为中,为该机构相关业务的直接管理人,知悉并未及时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应付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侯军调查笔录、国任财险鞍山中心支公司签报单、关于侯军的任命文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虚列业务管理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侯军予以警告并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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