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话神仙礼包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今天我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原告崔某与被告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崔某称,其于2014年4月在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某品牌某型号轿车一辆,购车款为96918元。自己支付的购车款应该是该品牌轿车高配车,带有倒车影像、DVD导航及后视镜加热功能等三种配置。崔某称,2014年6月,自己在为该车做首保时才发现与当时自己想要买的车辆型号不符,没有高配车的三种配置。崔某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明显存在欺诈和以次充好的行为,现将该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将该购买车辆退回被告,并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及三倍赔偿共计38万余元。
(一)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二)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和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七)新闻记者、外国人或外国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八)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九)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现在核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原告或者被告任何一方当事人名称发生变更、住所地发生变更、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委托代理人发生变更等与案件审理情况相关的任何的情况变更的,必须及时向法院用书面的告知,否则由此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崔某,男,19**年*月*日出生,*族,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大兴区。
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表人鲍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族,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展厅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某,男,19**年*月*日出生,*族,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特别授权)
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郝文婷独任审判,书记员李雪担任法庭记录。
现在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均享有申请回避、提出新证据、进行辩论的权利;有请求法庭调解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有增加、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提起反诉的权利。原告,对以上宣布的各项诉讼权利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下面宣布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发言须经法庭许可,发言中不得进行人身指责。如实陈述事实,不得作伪证。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本案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相应的证据。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可以宣读起诉书。
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将所购买的涉案汽车一台退回给被告;2、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及三倍赔偿38767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告于2014年4月在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某品牌某型号轿车一辆,购车款为96918元。自己支付的购车款应该是该品牌轿车高配车,带有倒车影像、DVD导航及后视镜加热功能等三种配置。崔某称,2014年6月,自己在为该车做首保时才发现与当时自己想要买的车辆型号不符,没有高配车的三种配置。崔某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明显存在欺诈和以次充好的行为,现将该销售公司诉至法院。
是手动豪华带导航和倒车影像的。当时看中一款白色的,就开回来了。后来到4s店办手续,购车款是96918元(加税),车价是84500元。
后来有一个4s店人员给我装导航,我很奇怪就问当时销售人员说我们这款车都是要导航就给我装导航,我不懂,以为导航都是在4s店装的。后来4月12号车款交齐,4月14日拿的号牌,4月29号约的去4s店安装倒车影像探头和贴膜。6月29日进行首次保养。
保养的时候有人跟我说,你这个车高配的怎么没有后视镜加热功能,我说这个车的导航探头都是后装的。后来我给售后电话咨询,他说凡是手动高配豪华带倒车影像的车的导航都是原车配置。7月3日我找到4s店,我提出,我买的是高配车,给我的是低配,如果后装的这些东西夏天发生自燃怎么办。销售人员说车上了自燃险。7月7日,我到工商所去投诉,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11月27日我起诉到大兴法院,在这期间4s店从未与我联系,也未给我满意的答复。因此,我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事实1原告要求退回汽车的请求不符合退货要求,购车后车辆正常行驶,没有质量问题,因此不符合退货要求。2、原告于4月12日在我公司购买手动豪华版汽车,当时原告是随着销售顾问一起去库房看的车,但是他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安装导航时,他也没有提出异议。工商调解时,原告承认当时安装导航时他在现场。只有在首保时他才提出要的是手动豪华导航版汽车。当时买车时,原告想要的是自动挡的,因为我们没有现车,他说要手动挡的。但是,原告没有说明想要的是豪华导航版还是豪华的。而且我们店里只有手动豪华版的,并无手动豪华导航版的汽车。手动豪华导航版需要提前预定,我们店里平时也没有。原告现在无法证明当时他需要的是手动豪华导航版。我们都是客户和客服现场商量购买的车的型号,一起去库房提车,他提出是孩子开,需要导航,我们才加装的导航。两个月后原告才提出提的车和他想要的不一致。我们开出的发票和合格证都是手动豪华版,手动豪华导航版是86900,手动豪华版是83900(厂家报价),当时给客户现金优惠了1500元,只有手动豪华版才有现金优惠。手动豪华版是83900,给客户1500元优惠,是82400元,购置税7000,保险10018,导航加倒车影像共3000元,2400元的企业奖励,是后返还的。加上其他费用当时一共交了96918元。上了牌照后客户领走了2400元,原告共支付94518元。
是国家明文规定的企业奖励,6年以上的车来我店置换可以享受补贴,没有旧车就没有这个钱。
1、转账单据原件。证明我当时交了96918元;2、购车发票原件,证明实际车价与发票不符。
3、车辆购置税发票;4、保险发票两张,商业险和交强险,证明保险费用是3955.26元,和他们说的价格是不一样的,是欺诈消费者;5、网页打印件,证明被告销售过手动豪华导航款,销售人员当时说手动豪华导航版有货,但是给我的是手动豪华版的车,不带导航,没有后视镜加热功能。
证据6、网站打印件。证明导航的3000元是欺诈;证据7、工商所的调解书,证明从6月我知道这件事开始就一直和他们联系。
证据8、三包凭证和合格证以及一致性证书。证明他们卖我的车是和我想要的不符。
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交了96918元。证据2、线、购置税,真实性没有异议,我们只是代收7000元,交了6837元,多退少补,客户可以找我们退。证据4、保险发票真实性没有异议,这个也是代收的,差额是多退少补,和购置税一样。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时间有异议,这个打印件应该不是最近的。
网站的打印件,真实性没有异议。网站没有店面费,但是4s店有工时费和成本,和网站没有可比性。证据7、工商所调解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当时我们经工商调解,答应给客户500元,让原告上四年的自燃险,是为了尽量满足客户,不是赔偿。证据8、真实性没有异议,显示的车和原告用的是一样的。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提出当时向厂家需要购买的是手动豪华导航版的车,有证据证明吗?
没有。一般到4s店去买东西,没有人会带着录音笔。其他的也没有,购车协议也没有人让我看,刚才被告提交的证据也没有我的签字,我不认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规定,经营者有举证义务,不能让我举证。
没有。我从来就没见过手动豪华导航版的现车,店里卖出的这款车我们也没有见过,可能卖过,但是我没见过。
86000元左右,又优惠了1500元,最后是96918元是把所有的和在一起算的,并没有特别提出另外加导航的价格,我认为是原车就带着导航的。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本案举证责任在哪方。2、假设原告要买的是手动豪华导航版,实际交付的是手动豪华版不带导航,本院是否必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认为举证责任在被告。我的证据已经向法庭提交了,我按照高配交的钱,提的车与我想要的不一致。并且被告和我没有签购车协议,我认为当时被告就存在欺诈的想法,怕我看出他们的意图。另外,补贴方面他们也混淆是非。被告应当提供真实信息,但是他们没有提供。
4月份我们摆的这款车,彩页上也有车的介绍,购车相关发票,合格证等我们都是直接给的客户。豪华版是83000多,豪华导航版是86000多,我们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
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刘娜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大兴法院技术室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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