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罗大陆之白衣一般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结构,它是中国社会之所以停滞不前的经济基础原因。在这一表述中,都将“小农”界定为自耕农小私有制经济。然而我们看到西欧中世纪晚期在封建农庄解体后出现的也是较为普遍的自耕农经济结构,在这一过程中,农奴的身份发生了质的变化,不但成为自由人,且拥有一块土地,成为事实上的自耕农阶级。而自耕农积累起可观的动产与不动产,在城市工商业经济的推动下,再转变为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场经营者,最终使农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以出现。可以说,西欧中世纪后期的自耕农(小农)经济是西欧农村走向近代化的出发点。由是,令我们不解的是:为什么中国长期的小农经济是古代社会停滞不前的重要原因,而西欧的小农经济却是其走向近代社会的出发点?两者的区别到底在哪里?其中真正阻碍社会进步的原因是什么?
什么是自耕农私有制经济?它与佃农的经济地位有些什么不同?我们认为,自耕农上缴政府的国税陚役,与佃农上交地主的田租率应有一个质的区别。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地主与佃农对半分成的租约应是较为普遍的现象,自耕农的情况又如何呢?一些学者折算了西汉自耕农的国家负担,与唐代租庸调的比率,其中田租比虽然比佃农要低,但加上力役及其各色变种税目,结果居然也大致在百分之五十上下,与佃农的经济境遇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且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税赋水平也在不断加码。南宋初年的林勋指出,宋代二税之数视唐增至七倍。清代有人指出:“瘠田十亩,自耕尽可足一家之食。若雇人代耕,则与石田无异。若佃与人,则计其租入,仅足供赋役而已。”可见,自耕农交纳的剩余劳动与佃农的田租相当接近。这就比较容易理解历史上为什么一再发生自耕农逃离国家而依托于豪强,明清或称“投献”的特异现象。一般来讲,每个王朝初期,如政治清明,自耕农的日子应还过得去,然而中叶开始,其赋役负担就会直线上升,苛捐杂税的增置日益无法控制,到王朝末期,自耕农在重税苛剥下往往破产。
西欧中世纪农民的境况如何?在中世纪的英国,史学家陶内估计:农民每交给领主一个便士,就往自己口袋放进六个便士。且农民在对领主的租税、劳役等义务方面享有权利:原则上这些义务不得增加。即使有所浮动,也是有限度的,许多庄园的地租长期稳定。陶内研究了英格兰若干郡的二十七个庄园的档案资料,统计了自十三世纪末实行货币地租以来至十六、十七世纪之间的租金变化,其结果表明,在三百多年间,租金基本是稳定的。一个佃户的地租往往长达二百年或二百五十年保持不变,并非罕见。这样,农民就能逐步积累扩大再生产的资金,成为中世纪晚期西欧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基础。法国的情况似乎要差一些,但到中世纪后期,大部分耕种者能够把土地收益的三分之二作为他们独自的得利,相当数量的农民通过辛勤劳作而积蓄了资财。
尤其值得比较的是,中国各王朝力役的沉重程度不可忽视,许多工作还职责重大,往往倾家荡产以作赔偿。如此的国家差役,无异于强盗掠夺,令时人谈虎色变,恐惧万状,而民众又根本无法与官府理论,只能默默地承受着这苛刻的盘剥,往往将仅有的一点土地赔上。
然而西欧中世纪时期,当农户的权利受到领主侵犯时,可以有多种选择:首先,越过庄园法庭向领主的上司或王室法庭申诉冤情;其次,时还以集体拒服劳役的方式施加压力;再次,可逃离农庄到空气自由的城市谋生。十二世纪,意大利城市公社授予某地起义农奴权利特许状,保障农奴的赋役固定,确保农奴未经法律程序不受监禁。在中国古代的传统社会里,自耕农的负担除正赋、力役和杂税之外,还要对付胥吏、公差的任意摊派和浮收勒索,乃至承受豪绅地主的陚税转嫁。农民起义虽然对官府的苛捐重税有一定打击,改朝换代初期或会有所减轻,然而很快就故技重演,甚至更为加重。
以当时社会制度之内核而言,有按官位权势等级分配田产与把握产权的潜规则。就是官府对各级贵族、官吏家属的田产,都有一系列按等级减免税额、劳役的优惠政策,他们在运作田产上享有特权,经营土地租佃有利可图,乃至以权势掠夺自耕农土地。而统治者对于自耕农的土地私有权不给以实质性的法律保护,总是以各种方式限制和干预其产权的正常运作,甚至常用政治暴力进行掠夺,而这些疯狂掠夺常是以政策、法令为依据的。所以,尽管自耕农时或可对其土地进行买卖,依然不能说对土地拥有完整而排他的任意处置权。很难设想可以离开个人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孤立地判断社会各阶层的产权性质。
中世纪的西欧,包括农奴占有土地的权利,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十二至十五世纪,西欧农村出现自由自耕农阶层,就是在农民大众上层成长起了一个资产阶级,一个农村的第三等级,它对自己的土地享有完全的和充分的所有权。《泰晤士世界历史地图集》的编者在概述一千五百年以后一个时期的西欧农民的一般情况时提到:‘‘绝大多数农民每年除养活自己一家、家畜和留作来年种子之外,大约还能多出百分之二十的产品”。就是说当时农民对来自封建主和封建政府任意侵夺的抵制基本是成功的,绝大多数农民都能拿出相当比例的剩余产品来改善自己的生活质量并投人到再生产中去,农民个体财产普遍呈现出稳定、持续的正向积累,从而使农业成为资本主义生长的温床。或许有人会说,西欧中世纪末期的圈地运动同样是用暴力掠夺农民的大片土地。然而最新研究成果表明,圈地运动中的暴力规模远不像人们以往渲染的那样大。圈地运动是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主要靠经济的、市场的手段完成的。
可见中国传统社会中国家自耕农的土地收益权要遭到各方面的盘剥和践踏,而基本得不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其境遇比一定时期西欧中世纪某些国家封建庄园中的农奴或佃农还要差。同时,西欧中世纪的封建剥削率的总趋势是下降,而在中国则是一个上升曲线。收益权应是产权三要素中的关键环节,既然收益权会遭到官府权势的如此残酷苛剥,就是说连所谓“私有土地”的最基本利益也没有保障,那么哪里谈得上是什么土地小私有制经济呢?所以有学者指出,这种所谓“小私有”的小农,本质上是为国家打工,处境未必比佃农好多少,故可名之曰:“国家佃农”。中国传统社会之自耕农其实依然生活在国有制(或王有制)经济浓厚的社会框架中,缺少私有制经济完整的制度支持,而基本被束缚为“国家佃农”之性质。所以将中国古代社会的小农套上所谓“自耕农”之概念是不准确的,它与西欧中世纪晚期出现的自由自耕农经济结构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从而对社会发展的作用也大相径庭。
真正的小私有自耕农阶层应该是古代社会经济领域的中坚力量,他们勤奋的劳作以及财力的积累,往往显示出古代社会的发展潜力,所以西欧中世纪在自耕农普遍成长之时,便渐将进人资本主义农场经营之佳境。而中国古代自战国授田制开始就出现的国家自耕农,实非真正的小私有自耕农经济,而主要为国家佃农性质,所以在数千年的历史循环中,始终被统治者垫于社会底层而没有什么上佳的表现。在西欧农村走向资本主义的道路上,产权法律传统致使富裕自耕农阶层的出现,及其经济实力的积累是最为关键的因素。然而中国传统的自耕农缺少产权私有的法律传统与法治环境,在一定程度上政府用征税权完成对其田产权的剥夺,大多在维持生活的艰难岁月中挣扎,无法有效地进行财产积累和扩大再生产,始终徘徊在小农社会自然经济的格局中。这一中华法系产权方面的文化性格及其造就的社会经济格局,无法产生出较为平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不可能产生以经济运作而发家的富裕农民阶层,从而也无法出现任何生产方式变革的因素,实为中国不能自发走向近代的重要原因。而中国理论学界的失误在于,并非是小农经济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而恰恰是并没有形成有私有财产法律制度支持的自耕农经济格局。
对比中西方社会的税权制度,看到其中的巨大差异,只能深深地感叹:中国百姓做了数千年的冤大头!税权包括赋税制度中的制税、征收、用税和审计等方面的权力。西欧封建社会的税权归属与运作矛盾始终是国家财政的核心问题之一,早在议会产生之前,各国的国王与纳税人就已进行着长期的斗争,议会产生之后,这一斗争更进一步深人展开,形成“无协商不纳税”、“无代表不纳税”等一系列税制文化传统,它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西欧封建国家发展的重要杠杆,也往往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导火线。然而这一统治机制与运作情况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却完全阙如,这实在值得国人深思与反省。
在西欧中世纪,国王的一切花费大都出自他个人领地的封建收入,以及向封臣征收约定俗成的封建协助金。国王无权向全国人民征收各类税目,更没有常备的赋役制度。在特殊情况下,如战争爆发时,国王要征收国税与非常税,需进行协商以取得纳税人(或其代表)的同意,在取得理解并在监督的基础上方得征收。十一世纪之前,英国税权由贤人会议掌握,此后还须与纳税人具体协商。诺曼症服后,贵族大会议取代贤人会议而成为国家重要机关,承袭协商税权之制。同时,王室税吏还须同纳税人就征收税额、估值方式等问题进行具体协商,如果纳税人不允,贵族大会议的决议也就为一纸空文。同时期的法国,也已形成了以地区为基础,由僧侣、贵族、城市市民组成的会议,协商赋税征收问题与办法。
上述西欧税权初始的封建原则与协商制度在中国古代国家统治机制中根本不见踪影。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开始税制改革,所谓“初税亩”,即国家按土地面积向农民征税,以取代原村社中劳役地租的习惯做法,各国采取的各种征税法令,其中完全不存在税权的协商性程序。从各种史料上分析,国家所收地税之轻重,全由官府把握,民众基本无权过问。时或有学者对一些政策进行讥讽,但都没有涉及实质性的税权问题讨论,更谈不上会引起斗争,统治者依然我行我素。随着各种税赋的增收,春秋后期已出现:“民参其力,二人于公,而衣食其一。公聚朽蠢,而三老冻馁”(《左传•昭公三年》)诸情况。秦朝赋税徭役沉重,民不堪承受而爆发起义。汉初以秦亡为训,虽田租减至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然犹有颇重的算陚、口赋和兵役、徭役,及繁苛的工商诸税。总之,在此过程中,我们看不到有任何人对政府的税权提出过疑义,更谈不上什么协商制内容或有关的权利斗争。
十三世纪末至十四世纪初,英、法两国先后形成议会制度(模范国会与三级会议),协商税权过渡为议会授予制,国王在王室领地之外拿走每一个铜板,都要经过议会批准。1293年,英国的爱德华签署《宪章确认书》,第一次从法律上确认了重要税目必须由议会批准才能征收的规定。总之,议会行使征税权,对国王的权力具有举足轻重的约束力量。
西欧中世纪由议会控制税权的情况对中国古代统治者而言,更是荒诞不经的天方夜谭。如隋唐时杨炎制定“两税法”的基本原则是“量出以制人”。即总计当时各种开支的总数以定官府收税总额,就是将向人民漫无限制的盘剥制度化。其增税潜规则是,不断有临时的税课增设,再将它转为定制。如明朝的“一条鞭法”,清代的“摊丁入亩”,名义上是所谓以钱代役的税制改革,然而增税钱之后,力役又何曾真正取消过?关键是每次改革税制几乎都为统治者蛮横的单向命令,民众没有发言权,不存在任何协商的概念。
从而中国古代赋税、劳役之繁苛,剥削之沉重,是西方中世纪社会所无法比拟的。中国古代还有工商业诸税、土贡制度,及国家对自然资源(矿产)的开采与专卖垄断权,即禁榷权。这些权力之强度也都是西欧中世纪所无法想象的。总之,西欧中世纪各国政府的税权、禁榷权有着各种限度,许多方面须与纳税人协商,且要受到议会的控制,乃至司法的干预。而中国古代国家的税权、禁榷权是谈不上有什么限制的,除模糊感觉到需维持民众基本的生存条件之外,官府完全漠视纳税人的意愿而进行着为所欲为的榨取。
那么为何有这么大的差别呢?中国在一权制君主统治模式中,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财产所有制观念之下,人民以为是仰靠统治者的恩惠才得以劳动生存,所以,绝对服从统治者的经济支配应是其合乎逻辑的结果。其税法统治体系,便是要求民众无条件地完成统治者所下达的赋税指标,任何违抗都是“犯上”行为,国家权力必予严厉制裁。由于缺乏原始的民主分权传统、随着君主专制统治的发展,中国古代在没有培养出制衡权力的政治智慧之前,就过早地形成了强大的中央集权大一统政权体制。这种集政治、经济与文化各方面权力于一身的国家体制,产生了国家政府权力与社会民众权利之间的极大失衡。在这样的制度文化发展中,人们的王有制或国有制情结潜意识地根深蒂固,而私有制权利观念极为淡漠,所以,根本不可能培育出协商制税权观念。由于不允许出现或严厉打击能与集权国家抗衡的任何社会力量,在几乎没有什么制约因素的条件下,导致国家税权无限膨胀。随着专制政权的日益强大,纳税民众只是其奴役的对象而已,向民众日益增加税收的做法,也根本无须与其协商。同时,随着权力魔法的淫威与蛊惑,民众日益趋向对权力下意识的崇拜,在逆来顺受中递增着麻木程度。
西欧中世纪有多权制文化背景,王权受到贵族、教会、自治城市、法律传统等各种因素的有效制约,国家没有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专制政府。且在多元法律体系的背景之下,其财产所有权也呈现出一种多重性的结构。封建贵族经济的采邑分封制,封君与封臣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与占有权互相重叠,农奴也有永佃权。此外,据称占有西欧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土地的教会,拥有较为完全的地产权。尤其是工商业者通过向封建主赎买,拥有了城市土地的独立权利。在这一财产所有权背景之下,国家政府权力与社会民众权利之间能产生一些维持平衡的相互关系,在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使国家税权受社会力量的某种制衡。从贵族强迫国王订立契约,议会控制税权,教会与王权的斗争,及土地所有权不断摆脱有关的封建制约,领主庄园经济逐步解体,自耕农队伍的壮大,到城市工商业经济的独立发展,都说明西欧中世纪历史,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各阶层民众(包括贵族、教士、农民、市民等)对各类封建权力进行斗争,以奋力争取各自原本权利的历史。
对一个长期习惯于专制统治的民族来说,在还未清醒地意识到自身应有的基本权利时,其人格就已经被专制权力所吞噬了,逐渐形成了过于软弱的依附奴性。从而使整部中国古代史几乎完全围绕着君主的肆意统治而展开,民众在不断加重的奴役中挣扎,找不到任何能制衡其专制权力和控制其残酷盘剥的有效办法。百姓用自己的血汗钱供养着世界上最为奢侈的皇族,及其成千上万的仆役,包括嫔妃、宫女、太监,尤其是供养着世界上最为庞大的官僚集团,每天在履行着这些痛苦的义务,还要受着这些被供养人的剥削、欺压,甚至残害,却从未意识到自己应有什么权利,真是不折不扣的冤大头!
中世纪西欧议会制度的起源在一定程度上于人民与政府之间的税权斗争相关,从而对政府征集税款费用的讨论与审批成为议会的首要任务。英国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无代表不纳税”的传统,就是每个地区的人民都应有自己选出的代表担任议员,参与税制的协商,这才承担纳税义务,否则就有正当理由不纳税,其后成为美国独立战争爆发的基本理念之一。从有关的历史发展线索而言,议会取得人民的同意,然后批准政府征税,逐步发展到掌握立法诸权,实为西方宪政制度形成的关键和近代民主革命的策源。对人民来讲,只有首先控制了政府的收入与支出,才能从根本意义上把握自己经济方面的权利;也只有控制了政府的收入与支出,议会自己才能被人民所认可,并要求政府履行向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人民只有通过议会诸制度控制了政府权力,社会才会显出盎然生机而不断进步。……这一系列促进社会发展的基本理念与斗争实践,与中国传统社会无缘。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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