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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熟人优惠买车差点车财两空汽车销售公司被判退还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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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0/31 5:07:52 | 【字体:小 大】 |
都市邪神txt“千万别跟店里说给你优惠了多少钱,优惠的钱都返给你,购车款直接转给我,我把购车订单发你。”为了4S店销售经理范某口中的“优惠”,老张在范某处购车交款,结果拿不到车,范某还“失联”了!10月30日记者从北京石景山区法院获悉,最终汽车销售公司被判退还老张16.7万元购车款。
老张诉称自己有购车打算,其子小张由于工作原因认识了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某4S店销售经理范某,父子俩遂联系范某,希望托其关系优惠购车。小张通过微信与范某沟通,范某满口答应,约父子到4S店看车。范某称能给到最大限度优惠,并引导老张通过扫范某出示的第三方支付宝收款码支付购车全款16.7万元后,填写4S店内《购车流程单》给老张。
此后,老张父子多次催促交付车辆,范某找各种理由搪塞,最后失联。老张认为购车时,范某是4S店销售经理并收取购车款,系职务行为,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遂起诉要求其退还全部购车款并支付购车款3倍的赔偿款。
被告汽车销售公司辩称,原告购车期间,范某确系4S店销售经理,但公司对原告提交的销售流程单真实性不予认可,流程单无公司盖章;虽认可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真实性,但对原告购车事宜不知情,被告亦未收到原告任何购车款。
经查,被告公司第二分公司已注销。法院认为,范某系被告公司4S店销售经理,老张父子通过范某买车,范某在4S店内接待、洽商,以销售经理身份指示父子俩向其出示的第三方支付宝二维码支付购车款。老张有理由相信范某行为代表被告公司,属于职务行为。
虽然老张与汽车销售公司未签正式购车合同,但范某代表公司与老张达成交易合意,双方亦对车辆型号、成交价格等进行了约定,老张已履行了付款义务,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公司并未及时履行给付车辆的义务,老张有权要求退还全部购车款。
不过,汽车销售公司本身并不存在对老张的欺诈。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向老张退还16.7万元购车款。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日常交易活动中,应按照正规的交易流程办事,切不可因托付熟人关系而忽视自己对交易流程信息的掌握,避免掉入销售陷阱。对销售人员范某,其私收购车款而不返还的行为,若达到刑法规定的要件及后果,构成犯罪,则可能被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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