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龙之心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布的《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从责任的主线明确了各方的职责,对于铁路沿线安全以及铁路监管予以明确。
上海检察三分院第四检察部蒋骅结合专项监督实践从立法背景、主要特点、主要内容三方面为大家解读《办法》,同时分析《办法》对开展线下安全活动的影响。
《办法》共6章48条,从总则、高铁线路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防护、运营安全防护以及监督管理五个方面,明确各方职责分工,极具可操作性。
从事高速铁路运输、建设、设备制造维修的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六、第七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第八、第九条)
铁路监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构建综合治理体系。(第十条、第十一条)
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和纳入邻近营业线的施工,施工单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铁路运输企业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第十三条、十五条、十六条、二十二条)
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第十八条、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对高速铁路线路、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安全环境等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排除安全隐患。能处理的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及时报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安全检查的主体责任,应当按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第三十四至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维护高速铁路车站、列车等场所和高速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依法监督检查指导铁路运输企业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危及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秩序的违法行为。(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加强排查、治理、通报、预防和应急处理等工作。(第四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建立高速铁路网络安全保障体系,保护旅客、托运人电子信息安全。(第四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第四十二条)
铁路监管部门负有监督检查职责,对发现的问题可进行梳理分析、督促整改、责令排除、行政处罚。(第四十三条至四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报告,事件发生地相关部门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接报后,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按规定报告。(第四十六、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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