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8320刷安卓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16739.3-1997),确保《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办法(试行)》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增加我局业务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审批环节与管理环节的沟通与联系,提高办事效率,决定对现行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工作的申请受理、现场检查和审批例会及变更登记等制度做出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特区内申请者可向市局或各分局索取《开业申请书》,备齐所需各种证件、文件后,向市局办公室保密室提交开业申请。保密室在收受开业申请资料时,要认真检查、核对申请者所提供资料的原件和影印件,对涉及临时用地、临时搭建的报批证明,须在审核原件的基础上,在影印件上加盖验证章以便存档备查。
市局业务处室在收到有关申办资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程序开展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工作:
由市局安技处负责协调、安排,集中三人会同申请者所在辖区运输分局的分管领导或安技科人员,前往申请者拟使用的经营场所,对其人员、环境与场地、设备仪器、管理制度及资金等五个方面进行实地现场检查。
每月第二周与第四周的星期五(遇特殊情况可临时调整)各召开一次审批例会,会议由市局安技处主持,安技处及有关分局参加现场检查的人员参加。例会首先由安技处主办人员依次介绍各申请者的基本情况及申请资料的审核情况,并提出自已的初步审查意见,提交会议讨论。分局人员可就其辖区内的申请件提出意见并参加表决。会议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是否同意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原则上全体同意的,予以通过;两票以内(含两票)不同意的,予以暂缓,待补齐资料或整改后复议;两票以上不同意的,予以否决。
由市局安技处主办人员按局办文程序,对审批例会通过的申请件起草有关批复,报市局分管领导审定后正式发文,并核发《技术审查合格证》;对审批例会未通过的申请件,办理简复并退回申请资料。
宝安、龙岗两区三类汽车维修业户的开业申请,由区交通局自行审批,报市局备案并统一核发《技术审查合格证》;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的开业申请,由区交通局初审申请资料、自行组织现场检查并提出拟办意见,对拟同意其开业的申请件,报市局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市局统一办理批复并核发《技术审查合格证》。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的开业申请,由区交通局按规定核收申请资料后转市局保密室受理、办文,由市局审查,报省厅审批。
光明交管所辖区二类、三类汽车维修业户的开业申请,由光明交管所初审申请资料、自行组织现场检查并提出拟办意见。对拟同意其开业的申请件,按办文程序上报市局,提交审批例会研究,并按本文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有关批复、发证或简复事宜。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的开业申请,由光明交管所按规定核收申请资料后转市局保密室受理、办文,由市局审查,报省厅审批。
(一)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经营地址和经营范围的变更事项,由业户填报《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变更经营地址和经营类别》申报表并按开业申请的程序办理。
(二)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名称与负责人的变更事项,由业户填报《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变更名称与负责人申报表》并向辖区分(区)局申请,分(区)局有关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局安技处登记备案并换发《技术审查合格证》。
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需停业或歇业的,由业户向分(区)局或光明交管所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技术审查合格证》。各分(区)局及光明交管所须及时将收回的《技术审查合格证》及由其签署了意见的《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停业、歇业申报表》交市局安技处归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深圳市公路局工程建设管理办法(1999年4月28日)深路管〔1999〕104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局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局公路建设管理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局公路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中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之间的各种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公路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凡参加局公路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均需具备法人资格和与公路建设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资质(格)证书并通过资信登记。未进行资信登记的单位,不得进入我局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第二章 项目报建第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报建制度。公路工程项目报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统一制定的表式。
2.具有与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技术管理、经济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构;
3.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概要已经完成。第三章 招投标管理第七条 局公路建设工程项目,除经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宜进行招标外,均应实行招标投标制。招标投标工作按照国家计委《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市公路局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深圳市公路局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业主)只能向通过资信登记并与规定经营范围相符的单位进行招标。招投标活动须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泄露标底,不得有意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索取或收受回扣、佣金或其他好处。
第九条 公路工程招投标,实行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审查制度。招标单位须按《深圳市公路局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资料向主管部门报送审查,建设单位(业主)只能向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发售标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国有大中型公路专业队伍。
第十条 投标单位须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投标,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公路工程项目时,其主体和协作成员单位均须通过资信登记。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哄抬标价或任意压价抢标,不得向招标单位或有关人员采用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工程。
第十一条 局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投标活动。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不得出让资格证书、资质证书以及营业执照、图签、银行帐号。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履行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的承发包双方,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承发包合同,须严格执行交通部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批准的设计文件;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和造价管理规定及批准的工程概算;须按合理工期确定合同工期。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中,须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并须与施工合同中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相一致。
第十五条 承发包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业主)须按合同规定严格履行各项义务,按要求提供场地、资金、技术资料,创造良好的外部作业条件。
第十七条 承包单位须严格履行合同,合同中规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机械设备须按时到位。
承包单位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建设单位(业主)批准,可以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通过资信登记的单位,但工程分包比例不得超过总包合同价款的30%,对重要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包。工程分包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单位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质量、工期和分包单位的行为负全责。严禁倒手转包和二次分包。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须严格履行合同,遵守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规定,设计文件须符合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要求。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须严格执行《深圳市公路局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不得与被监理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不得营私舞弊,损害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利益。
第二十条 承发包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纠纷时,应按合同规定进行协商解决,解决纠纷期间应保持施工的连续性并确保公路工程质量不受到损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合同文件执行情况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不得扰乱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工程须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制度。申请开工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开工报告由建设单位(业主)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批准后方能开工。公路工程开工报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统一制定的表式。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须做好技术交底工作,项目实施中须派熟悉业务的技术人员作为设计代表(或设计代表组)驻施工工地,及时解决设计问题。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须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须持证上岗;施工前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要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
第二十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度,监理工程师须持有交通部或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上岗。
第二十六条 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均应自觉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须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组织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未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第六章 (此章废止)注1第二十八条 (此条废止)注2
第三十条 (此条废止)注4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局各建设单位、各项目法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局建设处备案。
注2 此条原文为:第二十八条 对公路建设中下列违纪违法者,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监督、监察部门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投标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其标书应作废标处理,除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外,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给予警告处罚。
(二)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视情节予以行政通报、警告、没收非法经济收入、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倒手转包或二次分包工程,责令停工整顿;情节严重的没收其非法收入,终止承包合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承包单位赔偿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承包单位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不重视施工现场管理,不服从监理,违章作业;偷工减料或采用不合格的材料,工程质量低劣造成工程无法弥补的损失,须赔偿建设单位(业主)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并视情节,予以通报、警告、罚款等处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人身伤亡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返工或延误工期的,建设单位(业主)可扣减勘察设计单位2%-10%的勘察设计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除扣减勘察设计费外,并视情节,予以通报、警告、直至追究法律责任。设计单位未按第二十三条规定派设计代表驻施工工地,建设单位(业主)可扣减其2%-5%的设计费。
(五)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营私舞弊,损害局及施工单位利益或因监理人员造成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视情节分别给予扣减监理服务费、责令整顿、通报、撤换监理单位的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注3 此条原文为:第二十九条 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人员及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索贿、行贿、受贿行为,损害有关单位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注4 此条原文为: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向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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