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春堂原标题:销售人员骗取购车款 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律师:员工收取购车款的行为后果应由汽车销售公司承担
最近,有10余名消费者反映,今年七八月份,他们在昆明一家大众4S店购车时,疑似被一名销售人员骗了。
“目前我们了解到,涉及的有14名车主,金额达60余万元。”疑似被骗的购车者罗女士说。
罗女士介绍,她是8月初到该4S店看的车,她看中的那款车车价加上保险、落户费、购置税等,一共需要16万余元。
8月2日,该4S店销售人员陈某以优先办理业务、尽快提车为由,让罗女士向他的私人微信转账4.1万余元作为首付款,双方签订购车合同,由陈某代为办理购车、贷款等相关事宜。
8月4日,罗女士来到4S店,在陈某引导下签订了购车贷款合同,贷款6.9万元。可是没想到的是,过了两天后,陈某突然打电话告知罗女士,说她只能贷款4万元,需要修改合同,之后再补交7万余元首付款到公司账户。
“先后交了11万元首付款后,对方发给我一个贷款4万元的合同,后来我发现,我实际贷款金额仍是6.9万元。”罗女士说。
直到8月底,罗女士在大众汽车的公众号上查询才发现,她实际的贷款金额就是6.9万元,陈某出示给她的4万元贷款合同上虽然有签名和公章,却是用她之前6.9万元的那个合同伪造的。
另一名购车者李先生的遭遇与罗女士不尽相同,在提车当日,他被陈某告知,财务人员都下班了,无法办理。陈某让李先生直接将购置税、车险等费用通过微信转账给他,由他代办。
“我前后转给他4.9万余元,但他并未落实该办理的手续,幸好我的购车款之前给了店里,车是正常提到了。”李先生说。
疑似被骗的购车者表示,大家在购车时或购车完成后,陈某会以办理贷款、财务人员下班、间接转账等各种理由,要求购车者向他的个人账户转账。大家察觉到不对劲后赶忙联系陈某,已经联系不上了,而陈某承诺代办的事项也都没有落实完成。
情急之下,购车者找到该4S店,大家认为,要求购车者转账是陈某在工作期间的职务行为,陈某联系不上,应由4S店为大家退款、提车或办理落户等问题。
记者找到这家4S店,工作人员承认,陈某确是该公司员工,了解到他做的这些事情后,该公司也在协助购车者解决问题。9月初,该公司工作人员曾联系上了陈某,要求陈某退还向购车者私自收取的相关款项,但这几天他们也联系不上陈某。
这家4S店总经理周洁表示:“陈某私自收款属于其个人行为,我们已经在合同上用加粗黑字体写明,若买方将款项支付到其他账户,视为卖方未收到款项,后果由买方自行承担。只要在合同范畴以内,该我们履行的义务,我们不会推卸,但如果超出合同范围外,这就已经超出了我们的经营范畴。”
北京德和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珍认为,该案例中,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第一个是刑事层面的,罗女士的贷款金额本就是6.9万元,但4S店销售人员陈某通过伪造贷款合同等方式,让购车客户多交首付款,以达到非法占有客户购车款的目的,陈某这样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罪。
第二个方面是民事层面的,根据目前的情况,这些购车者已经被骗了,金额还不小。
那么,4S店对此到底该不该负赔偿责任呢?对此,律师认为,该4S店是有责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也就是说,购车客户和这名销售人员实际上形成了合理的信赖关系。因为销售人员陈某是作为4S店的代表与客户对接的,并且签订的合同都盖有公司公章。
从购车客户的视角来看,销售人员是有权代表汽车销售公司收取购车款的。那么,在4S店无充分证据证明购车客户存在过失的情况下,销售人员陈某的行为构成了法律上的表见代理,汽车销售人员收取购车款的行为后果应由汽车销售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