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xt99.org温州网讯 近日,温州市民洪先生投诉称,二手车车行故意隐瞒事实导致他买的二手车不能过户。
今年1月26日,市民洪先生从二手车车行买了一辆二手马自达轿车,因为农历年底忙着手头生意,抽不出时间给车辆办理过户手续。过了不到半个月,今年正月初十(2月9日),当洪先生准备给车辆办理过户手续时,却发现车子已被法院查封。托熟人查询后发现,交易发生前,该轿车车主邵某早已被起诉,车辆涉及诉讼存在随时被查封的风险。
2月9日当天,洪先生拿着车辆交易手续及车检手续到车管所准备给车辆过户,结果被告知两天前,车辆已被法院查封。
洪先生介绍,今年1月26日他从温州阿忠帮卖有限公司(下简称“阿忠帮卖”)买来这辆二手车,因为农历年底忙着生意走不开,才把过户的事情拖到了正月。
向卖方反映此事后,洪先生被“阿忠帮卖”告知,这辆车是该公司2个月前(即去年12月3日)从“上家”永嘉县二手车市场金泰车行购入的,“阿忠帮卖”负责人邵敬敏还与金泰车行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书》,成交价格为10.3万元人民币。
据记者调查,该车辆为碧莲车主邵先生所有。去年2013年10月份,邵先生将这辆行驶里程3万多公里的二手马自达6轿车,以价格9.5万元转售给了金泰车行,车行一次性全额付款。
这意味着,洪先生去给车辆办理过户手续时,距离卖主邵先生卖车已有4个来月。此外,洪先生通过熟人查询发现,早在10月份邵先生将车卖给车行之前,已有人起诉邵先生。“有律师告诉我,如果车主已被起诉,车子作为车主的财产,同样涉及诉讼,随时有被法院查封的可能。”
洪先生投诉说,这辆车涉及纠纷,车行把债务不清的车子卖给消费者,显然是把风险转嫁给了消费者,现在过不了户,责任在于车行。
作为卖车给洪先生的车行,“阿忠帮卖”负责人邵敬敏表示自己对车辆涉及纠纷一事完全不知情,但他还是将钱退回给了洪先生,同时希望洪先生能为自己作证,一起向瓯北工商分局投诉此事。
事情的纠纷最终落到了两个二手车车行之间,邵敬敏希望能从金泰车行退回10.3万元的购车款。
但金泰车行负责人金先生认为,车行并无责任,车子去年12月份就卖出去了,到今年2月份都未过户,是买方自己拖延了时间所造成。
而对于车辆涉及诉讼,金先生自称“并不知情”,“我们只能查询到车辆是否有被查封的信息,而是否涉及诉讼,我们没办法查,查到也没意义,而且一些诉讼并不会造成查封,过户同样能正常进行。而对这辆车,我们交易时查过,当时登记状态正常,并未查封,不然我们也不会吃进来”。
二手车车行售卖涉及诉讼的车辆,是否有将风险转嫁给买家的嫌疑?若二手车车行自己买车时,就将其过户到自己名下,对消费者来说不就能规避这种风险了吗?金先生称:“这种交易风险本身就存在,无法避免。从吃进这辆二手车,到卖出这辆车子,我们车行同样存在这种风险。”
而对于为何不提前将车辆过户到车行自己名下的质疑,二手车交易业内资深人士介绍,因为温州税务政策关系,多辆汽车挂在同一个人名下时需要重复缴税。金先生说,他老婆、儿子名下都已挂满了车子,再过户进来一辆10多万元的二手车,缴税金额可能就要四五千元。
近两年来,金先生也感受到这种风险扑面而来。“温州民间借贷倒了不少,涉及诉讼的车辆可能今天被我们吃进来时登记状态正常,明天就被法院查封了。有时我们也只能认栽。一些白卵车只能被低价贱卖,但这些车子流到哪里,我们也不晓得。”
像“钱付了,车子过不了户”的现象在温州二手车交易市场并不少见。温州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会长周建平熟知温州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他介绍,温州借贷风波发生以来,类似的潜在风险爆发的概率已大大升高。
“特别在低价二手车交易上尤为明显。”周建平介绍,不少购买者购买低价二手车时并未通过二手车交易中介,而是直接同二手车车行对接。买来后,买方对过户手续也不重视,拖拖拉拉未及时办理,潜在风险爆发的可能性就很大。
“反倒高价二手车市场这种风险表现得并不明显。”周建平分析,多数购买高价二手车的人更为谨慎,他们多选择二手车交易中介,通过中介交易时可先将钱交由中介,待最终过户成功后再将钱打给卖家,从而规避了风险。
周建平认为,二手车车行卖出的车辆只要没被查封,即使涉及诉讼,责任也不在于车行。若车行售卖已被查封的二手车,那么责任便在于车行。
浙江光正大缪仁凌律师认为,上述纠纷中,消费者自己有一定的责任,应该及早办理过户手续。但二手车车行应该具有提示义务,如果车辆涉及诉讼或者被查封,车行应提前对所出售车辆做一个调查,确保所出售车辆的完整性。如果调查之后明知有问题,还出售给消费者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上述纠纷,消费者洪先生、“阿忠帮卖”以及金泰车行都认为自己无辜,都是躺枪了。对于此事究竟该如何处理?
缪仁凌律师建议,当事人可以采取倒查法,通过车牌找到查封该车辆的法院,通过法院再找到该查封车辆的经办法官。如果原诉讼案件还没提起执行,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如果原诉讼案件被告已经申请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由法官裁定。
记者介入此事之后,金泰车行愿意与邵敬敏一同向查封此车的法院提出解封申请,他们觉得自己都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都不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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